公司设立的时候新刻制公章、法人章需要向公安部门备案的事情,想必很多经营者都知道。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公章、法人章损坏,遗失、被盗,变更公司名称等问题该怎么解决?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基本规定。
从公章的概念来看,公章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报关、商检、审验等业务专用章。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章,是指刻制冠有单位名称的印章。”
公章、法人章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效力,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换句话说,从公章的新刻、更换和销毁都应受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章的刻制,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由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在刻制公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姓名以及印模等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公章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那么上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遗失或者损坏公章、法人章还需不需要办理刻制手续进行备案?
如果公章、法人章损坏了,或者因其他原因(例如变更公司名称)需要更换的,根据《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将原公章交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办理报废,并按照本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注意,在变更公司名称的情况下,如果旧公章还在,那么将旧公章交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办理报废,按照损坏公章新刻程序从新刻制新公章。如果遗失、被盗公章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原件,办理新刻制公章手续。注意,在遗失的情况下需要*5日以上的登报说明材料。
那么公章、法人章可否刻制一枚以上?
公章,法人章,分支机构章可以刻制实物印章、钢印各一枚。业务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是每个业务专用章应当用数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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