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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