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吴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以下简称李子、李女),李某和
吴某先后于1960年、2000年过世,均未立遗嘱,留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川沙路(本
案系争房屋)、一套位于银都路及现金4万余元。继承人李女、李子对此遗产进行了协
议分割,双方口头约定:“银都路的房子归李子所有,川沙路老屋及4万元现金归李女
所有”。
2000年3月李女与李子对“银都路的房子归李子”的事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于2007年
进行了公证,期间李女协助李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对另一套川沙路(本案系争房
屋)的处理,双方在2005年10月书面约定“决定该房屋继承权归李女所有”,其后由
李女接管使用,但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变更。近期,川沙路房屋进入拆迁程序,李女此
多次致函李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李子一反常态,多次推诿,拒不履行双
方之前的书面协议,并认为自己对于系争房屋的处理是赠予性质的,在未变更房产权
属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办案结果:
法院受理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权利人在土改登记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李某、吴某、李子、
李女四人,且未经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亦未改建或翻建,故法院对系争房屋的权利人
为上述四人予以认定。在李某、吴某死亡后,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依法由李子、李女
继承。
对如何继承的处理上,李子与李女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对此,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于李子所谓撤销赠予的抗辩,法
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根据现行的房地产政策和法规,上海地区的农村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产权转移目前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在系争房屋按协议实际交付使
用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李女已经实际获得产权,李子已经无权行使撤销权。最终判决
本案的系争房屋归李女所有,案件受理费由李子负担。
海耀拍案:
现在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张子提供的老式《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记的李某、吴
某、李子、李女四人,是否可以认定是房屋的共有人;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变更
是否需要登记。对前者,本案的代理律师赵尚晓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老式的《土地
房产所有证》是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与共同纲领》第29条内容的反映,只是对土
地所有权的确认,其中登记的人口信息原意只是明确该土地上的房屋居住状况,而并
非房屋所有权状况,对张子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房屋的所
有权人是房屋的实际建造者张某,《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四人实际是房屋的居
住的人口信息,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后者,本案的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房产
法规、政策,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转移目前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在
系争房屋案协议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已经实际获得产权。”可见其
所持的观点是不需要进行登记。
其次,本案律师办案思路清晰能把握要点精确,在其代理词中所确认的三个基本思路
即(1)系争房屋的性质;(2)原、被告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
履行;(3)被告对系争房屋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层层推进,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思路
如出一辙,可见本案代理律师的基本功底深厚,最终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全面的证据
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联 系 人:赵律师
联系地址:长宁区仙霞路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