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工伤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
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
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
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
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
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
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
定,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张某在足球赛中受伤,可以说是在特定的工作时
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工伤律师提醒: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
本条件。但如果单位事后以该集体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或并非强制员工必须参加为
由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工会或人社部门求助。本案中,市总工会与市
人社局最终达成共识,认为张某参加比赛是单位临时安排的一项工作,应认定为工
伤。市总工会将处理意见告知张某所在公司,公司当即表示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2、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
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
工伤。
法院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不应“一刀切”,应当从活
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考虑。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注重通过组织如拓展训练、团队建设、观光旅游等各类活
动,加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
通,继而更好的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伸。
该案中,赵静所在的单位支付费用、积极组织员工在工作日进行长途旅游,属赵
静所在单位的单位行为,应属于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赵静在乘坐旅行团大巴车时受
伤,而非擅自离队从事私人活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工伤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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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专业诉讼律师赵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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